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10號聲請人 詹大英 相對人 李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詹大英與相對人李秋霞間等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函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相對人雖具狀陳述有調解意願,惟亦陳以雙方另有相關之給付租金訴訟繫屬中,待前揭事件判決確定後再行調解以及對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爭執,此有相對人調解意願表乙紙在卷可參。參以雙方另有相關訴訟繫屬、該事件客觀上短期間內難以判決確定且相對人對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爭執,顯見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準此,依首揭法規意旨,本件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