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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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告 吳彥廷
陳威運陳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吳彥廷邀同被告陳威運即陳信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6年,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當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所載之約定,且依據被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6條約定,如有未按期繳款者即喪失其期限利益、視同屆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0
4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屢催未果,尚欠本金827,96
9元,及自該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8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法被告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1件、授信約定書2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亦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273條所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經查被告吳彥廷既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自104年10月26日起之本息,足認被告吳彥廷係於同年11月26日繳款日屆滿後違約,依兩造之約定,系爭借款於被告吳彥廷違約時即同年月27日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吳彥廷並應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又系爭借款現尚有本金827,969元,及自10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8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陳威運即陳信良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參照前開說明,自應與被告吳彥廷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上訴標的金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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