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9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997號
原   告  陳雅雯
被   告  黃丞駿 即寗覲美容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9日與被告簽訂購物契約合約書,向被
告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之美容課程,課程內容
為被告提供美容服務,全部課堂共15節,原告僅消費6節課
程後,被告竟無預警歇業,使原告不能繼續課程,被告既未
履行,應按比例退還未履約之終點費1萬5千元。又原告復於
107年12月1日與被告另簽訂購物契約合約書,向被告購買價
值2萬5千元之美容消費課程,全部課堂共19節,原告全未消
費,被告竟無預警歇業,使原告不能繼續課程,被告既未履
行,應全額退還未履約之終點費2萬5千元。為此,爰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二)原告當時雖係與訴外人 李曉慧 簽約,惟被告係寗覲美容養生
館之負責人,自應負責。且被告嗣未履約,故原告前已以存
證信函請求被告退款。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108年9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
(一)覲美容養生館之實際出資人及負責人為其前妻李曉慧,被
告僅係覲美容養生館之掛名負責人。緣被告之前妻李曉慧
信用破產,李曉慧又想開店,被告基於與李曉慧係夫妻關係
,始同意掛名為覲美容養生館負責人。又李曉慧現已在同
址另行經營凱珞化妝品商行服務舊客人。
(二)請求傳喚證人李曉慧跟原告對帳,以確認原告有無使用到課
程,及使用多少課程。且因當初例如一萬元是兩堂課,原告
買了兩萬元,我們會給他10堂,但是他現在沒有完全把課程
消費完畢,他現在消費的幾堂應該按照原價扣除金額。此外
,被告之前聽前妻李曉慧說本件有諮詢費,是總金額的10%
或20%。
三、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原告消費完畢即要在被告之健康消費紀錄表上簽名,從原告
提出之被告消費紀錄表即可看出原告使用的次數。又原告第
一次及第二次係各買2萬5千元,各15堂,被告各送4堂,各
給19堂課程。但原告本件計算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時,已將贈
送的部分扣除,未列入請求金額,計算式為:25000/15×6
就是已經消費的金額,扣除這部分就是原告請求的金額。且
原告第一次購買部分,原告雖然只有簽名4堂,但是有2堂實
際上原告有消費,然因對方在之前已經有跟消費者產生糾紛
,所以李曉慧就不再讓原告碰健康紀錄表,那2堂原告就無
法簽名,因原告實際上確有消費6堂,故原告雖僅簽名4堂,
但仍如實陳述消費6堂。本件原告已提出相當之證據資料,
並無再傳喚證人李曉慧必要。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美容課程消費之購物契約合
約書、健康紀錄表、信用卡交易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郵局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等為證。被告雖以上情置辯,然依上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記載,覲美容養生館為被告以資本額10萬元
獨資,被告亦直承其有同意為登記負責人無誤,則覲美容
養生館為被告所獨資成立,而由訴外人李曉慧經被告同意並
授權,在現場以被告成立之「覲美容養生館」名義對外經
營,應可認定。又系爭購物契約合約書上方記載「覲SPA
/Ningjinspa購物契約合約書」,其上且蓋有覲美容養
生館統一發票章,被告之健康紀錄表左上方亦印有「覲生
活美學概念館」字樣,原告上開二次刷卡各2萬5千元之信用
卡交易明細,且均明載「覲美容養生館」字樣,有原告提
出之美容課程消費之購物契約合約書、健康紀錄表、信用卡
交易明細在卷可憑,堪認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確係原告與「
覲美容養生館」即被告無誤。再者,原告每至「覲美容養
生館」消費一次,即須在被告之紀錄表上簽名,確符一般社
會交易常情,原告所提出之健康紀錄表消費次數確為6次,
有該健康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堪認原告此部
分主張屬實,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正。
(二)按遞延性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已將費用
一次繳清,嗣後始分次、分期或持續取得服務,遞次或持續
發生對價給付之效果,當事人間須具有相當之信賴,而因其
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之拘束力,應使消費者有任意終止之機
制,以求衡平,且消費者無從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尤應賦予
任意終止之權利,以資調和,準此,消費者自得類推適用民
法繼續性有名契約如租賃之任意終止規定,予以終止(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
任何一方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
論其所持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民法債編第
2章「各種之債」各節所規定之契約,固可謂為有名契約,
但並不能因而涵蓋所有類型之契約,本於契約自由之原則,
倘當事人因自由訂定而不能歸類之其他無名契約,自仍可類
推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又繼續性服務契約,乃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提供定量或不定量
之服務,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是無名之
不定期繼續性服務契約,亦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推論)。
經查,原告與被告間成立之美容課程消費契約,係原告業已
經由分期付款刷卡一次性繳清,嗣後始分次受領被告提供之
美容課程,遞次發生對價給付之效果,為一繼續性之服務契
約,性質上亦類似委任契約,依上開說明,原告自得適用或
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450條第2項規定,任意終止
兩造間之美容產品契約甚明,是以原告前既已於108年9月10
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請求被告退費,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被告
(參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之郵局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其真意即向被告表明終止兩造間契約之意思
,自已生合法終止之效力。
(三)另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在三人關係之給付不當得利,其指
示給付關係之案例類型,如其對價關係、資金關係均未有瑕
疵(不成立、無效、撤銷)者,固不生不當得利請求權,即
令指示人與領取人間之對價關係、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之資金
關係具有瑕疵,亦僅於各該關係人間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而
已。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無給付關係,自不成立不當
得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經查,指示人之原告以刷卡方式一次性支付系爭課程
費用3萬元予領取人之被告,而因被告受領系爭課程費用之
法律上原因,係兩造間之美容產品課程契約,而兩造間(即
指示人與領取人)之美容產品契約,因原告於108年9月10日
行使任意終止權,該意思表示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被告,系
爭美容產品契約自108年9月23日向後歸於無效,是參照前揭
說明,被告即應返還原告尚未接受服務(產品)之剩餘預付
費用甚明。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尚未接受產品服務而前已預付予被告之費用1,5000元(計算
式:25000×9/15=15000)及25,000元,合計4萬元,及自原
告上開請求被告退款之存證函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9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之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且本件並無再依被告聲
請傳喚證人李曉慧到庭調解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本件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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