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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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廖年彬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FRECHLARRYEDWI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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