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九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並經警扣得其所有供竊盜用之鑰匙一支。」應予補充外,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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