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發
票日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票號A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
)二萬八千三百五十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二萬八千三百五
十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七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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