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佰松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係原告參與訴外人劉林
淑柔所招組的民間互助會,共跟三會,如會單編號十二之甲○○即原告本人,編
號十三之詹佰松即原告之先生,編號十四之 林清貴 即原告之胞兄,原告以自己先
生及胞兄名義跟三會,但標會、繳會款之行為都是原告自己單獨在進行、處理,
原告本人名義之互助會乃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標得,以先生詹佰松名義之互
助會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標得,原告標得會款後,有所應繳之死會會款均必須開
付本票給會首即訴外人 劉林淑柔 收執,但會首就原告所標得之第一會會款有交付
完全,第二會之會款有四十萬元未交付給原告,如今會首止會,有四十一個死會
,只有二十個有按規定繳死會會款,二十個未按規定繳死會會款,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