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進興 被告 蕭澤宏 (已歿)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0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蕭澤宏應與同案被告 唐瑞延 、 陳再成 連帶給付原告張進興新臺幣2,1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計息。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同案被告唐瑞延、陳再成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俞婷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