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九十八年七月二日│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至同年月三日間某│至同年月三日間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九十八年│臺北地檢九十八年│臺北地檢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度毒偵字第三二六│度偵字第四四三六││年度案號│六號│六號│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事實審││二一0四號│二一0四號│五八一號、一五四││││││四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三│九十八年十二月三│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十一日│十一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判決││二一0四號│二一0四號│五八一號││├────┼────────┼────────┼────────┤││判決│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十九年三月八日│││確定日期│五日│五日││├───┴────┼────────┼────────┼────────┤│備註│臺北地檢九十九年│臺北地檢九十九年│臺北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七一二│度執字第一七一二│度執字第二一四二│││號│號│號│└────────┴────────┴────────┴────────┘┌────────┬────────┬────────┐│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二│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一日下午三時許││││為警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0四│度毒偵字第二七七││年度案號│號、四0五號│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事實審││一六五七號│一六五八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三月十二│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一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判決││一六五七號│一六五八號│││││││├────┼────────┼────────┤││判決│九十九年四月十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確定日期│日│三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二八四│度執字第五六九五│││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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