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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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勞安訴字第二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勞安訴字第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九零、六二零三號等)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四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以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六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期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三年度勞安訴字第二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