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榮田
黃政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四、共同正犯之「就本案犯行」,均應更正為「就本案犯行(參與犯罪組織罪除外)」。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理由欄參、四、共同正犯之「就本案犯行」係「就本案犯行(參與犯罪組織罪除外)」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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