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因開設餐廳擴大營業需要資金周轉,在民國94年間陸續向原告借貸金錢,各筆借款之金額及約定清償日期均依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之票載金額及發票日所示,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詎上開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後,竟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原告均未受清償,嗣經原告屢向被告催討並提起詐欺罪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820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為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820號不起訴處分暨再議聲請狀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對於原告之主張提出書狀表示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以,原告上開主張,應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陸續借款8筆,金額合計為90萬元,被告未依兩造間約定之借款期限即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日期還款,其清償期均已屆至,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准許之。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因本件訴訟而支出訴訟費用9,800元,被告受本件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
┌─────────────────────────────────────────────────────┐│支票附表:利息分別自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日期││││││(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1│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7月15日│30,000元│PC0000000│94年7月26日││││行│││││├──┼─────┼─────────┼──────┼───────┼───────┼───────────┤│2│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7月18日│20,000元│PC0000000│94年7月26日││││行│││││├──┼─────┼─────────┼──────┼───────┼───────┼───────────┤│3│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7月18日│200,000元│PC0000000│94年7月26日││││行│││││├──┼─────┼─────────┼──────┼───────┼───────┼───────────┤│4│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8月15日│300,000元│PC0000000│94年8月15日││││行│││││├──┼─────┼─────────┼──────┼───────┼───────┼───────────┤│5│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8月15日│30,000元│PC0000000│94年8月15日││││行│││││├──┼─────┼─────────┼──────┼───────┼───────┼───────────┤│6│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8月18日│110,000元│NC0000000│94年8月18日││││行│││││├──┼─────┼─────────┼──────┼───────┼───────┼───────────┤│7│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8月22日│100,000元│PC0000000│94年8月22日││││行│││││├──┼─────┼─────────┼──────┼───────┼───────┼───────────┤│8│乙○○│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8月28日│110,000元│NC0000000│94年8月29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