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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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47號聲請人 莊茹鈞
莊佳蓉 莊濬承 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森洋
邱采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玉盡 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苑裡鎮○○里0鄰○○0號,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1年11月10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 莊錦沐 育有4名子女 莊顯耀 、莊森洋、 莊孟秋 、 莊惠如 。另被繼承人之配偶莊錦沐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莊茹鈞、莊佳蓉、莊濬承為被繼承人次子莊森洋之子女,即聲請人莊茹鈞、莊佳蓉、莊濬承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次子莊森洋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47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長子莊顯耀、長女莊孟秋、次女莊惠如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莊茹鈞、莊佳蓉、莊濬承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莊茹鈞、莊佳蓉、莊濬承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