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
月8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600300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違反法令規
定,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漁船用柴油肆仟伍佰貳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2月07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路與鳳林路口
㈢行為:以自用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4,520公
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中國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流量計印數機發油紀錄單各1份附卷可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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