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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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26號聲請人 李建賢 上列聲請人李建賢因與相對人 張智隆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建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皆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並表明是否請求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