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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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八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二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七日送達該裁定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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