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徐素麗 被告 林弘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弘明因詐欺案件經裁定羈押,惟被告已認罪,聲請人係被告之女友,年關將近,冀能交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得為被告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應限於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稱係被告女友,然並未論及婚嫁等語,惟聲請人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具有前揭輔佐人身分,且依卷內資料所示,聲請人住所與被告之住所不同,尚難認被告與聲請人間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彩芳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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