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000號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