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驊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
132號,偵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聖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㈠民國104年4月3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住處客廳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年4月3日17時30分許,為警於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時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㈡104年4月23日14時許至15時許間,在上址住處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年
4月24日,在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報到時,經醫官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㈢104年11月9日0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年11月9日16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自其隨身包包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9167公克,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及分裝袋1批,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㈣104年12月18日7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年12月19日14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吉林汽車旅館703號房內,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607公克,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依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262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4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167公克、0.760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2包,應予更正),因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5年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行為,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
字第262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軍毒偵字第10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年
4月29日釋放出所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粉末,經被告自承:均係伊所有
、施用所需之安非他命等語(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卷第5頁背面、105年度毒偵字第87號卷第5頁);且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
S)法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該中心10
5年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5年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卷第46頁、105年度毒偵字第87號卷第36頁);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甲基安非他命。
㈢復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本件扣案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毒品級│名稱│數量│驗餘淨重│附註│││數│││(公克)│(贓證物品清單)│├──┼───┼─────┼───┼────┼─────────────┤│1│第二級│甲基安非他│貳包│0.9167│1.白色結晶。││││命│││2.原實秤毛重1.3870公克(含│││││││2袋2標籤),淨重0.9170│││││││公克,取樣0.0003公克。│││││││3.105年度保管字第546號│├──┼───┼─────┼───┼────┼─────────────┤│2│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壹包│0.7607│1.白色結晶。││││命│││2.實稱毛重0.9170公克(含1│││││││袋),淨重0.7610公克,取│││││││樣0.0003公克。│││││││3.105年度保管字第674號│├──┴───┴─────┴───┴────┴─────────────┤│*註:⑴編號1結晶,原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秤重總毛重0.85公克;⑵││編號2結晶,原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秤重總毛重0.96公克;二者均再││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扣除包裝後秤重如上附表所載,是考量氣候潮塵等因素,││故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