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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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712號
原   告  林庭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羣皓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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