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712號
原 告 林庭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羣皓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