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   告  陳家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