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當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