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5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0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0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