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田尾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且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緝字第6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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