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00號原告王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重慶 被告達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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