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6號請求人 邱欣耀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人邱欣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有請求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
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