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因其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原宣告罪刑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3日│100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雲林地檢102年││年度案號│度偵緝字第71號│度偵緝字第7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六簡字│102年度易字第││││第75號│21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六簡字│102年度易字第││││第75號│212號││判決├──┼───────┼───────┤││確定│102年6月12日│102年6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89號│度執字第13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