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本件調解不成立已進入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扣除原告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後,尚欠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