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賴巫滿
賴大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邦賢 律師被告 巫欣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