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準強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七號G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凖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