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家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字第10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已於民國94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