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