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