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86號聲請人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VANHA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本票發票日民國108年3月28日與所提出本票發票日不符,請提出正確之本票或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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