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上訴人 郭淑玲
郭淑菁 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