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5號
原   告  陳昌法
被   告  劉文秋
       劉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文秋、劉林秀蘭為被告劉 昱良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
上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而被告劉昱
良嗣於同年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文秋、劉林秀蘭,且
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桃園市中壢區
戶政事務所函及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第27
至28頁)。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
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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