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81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林芊岑
債務人 翁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二)捌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