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呂玉蘭

訴訟代理人 劉湘傑

被告 傅增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8,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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