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明玉先後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共2罪,各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