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昭榕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昭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昭榕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74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26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4年
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