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謝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0年度上字第558號事件,聲請法官李瑜娟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辦法第6條之「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向本院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遭法官李瑜娟否決聲請人之申請。惟該錄音並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之情事,卻以「待詢問後依規定辦理」之事由未准聲請人之申請,拒絕交付錄音光碟,顯有不當。李瑜娟法官否拒聲請人申請光碟,已非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係實質損害聲請人之程序利益,有違誠信原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命法官李瑜娟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上字第558號事件,聲請法官李瑜娟迴避,稱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及有損害聲請人程序利益云云。惟依前開說明,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然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承審法官對於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僅以申請錄音光碟,未即允准,即謂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洵屬其主觀臆測之不滿,與迴避規定未合。從而本件迴避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筆錄有無疏漏或誤繕,得否更正,要與迴避有別,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