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 林昕儀林彥彣 各10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人之前配偶 林鎮東 及受扶養人林昕儀、林彥彣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前配偶林鎮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無法提出者,請陳報身分證字號)。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人身、醫療及子女醫療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8.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網路費、膳食費、商業保險費、交通費、教育費、醫療費、綜合所得稅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
10.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市政府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1.請提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上海銀行、聯邦銀行、台灣新光銀行法商佳信銀行等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
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3.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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