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李昊勳 被告 陳軍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