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368號聲請人 邱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 邱林照美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聲請人邱鴻志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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