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嘉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民國107年1月8日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係寄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已於
104年10月30日自上開地址遷徙,現債務人已遷移至屏東縣○○鄉○○村○○路○○○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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