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 李奇樺李歐秀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寄送債務人戶籍地(或居所地由本人親收)之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