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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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 李奇樺 、 李歐秀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寄送債務人戶籍地(或居所地由本人親收)之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