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原告 吳德超
吳文棋 吳文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 戴素華
戴鸛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景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然未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尚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符,蓋稅捐機關之公告現值與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多有差距,尚無法作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又原告並未提出所述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併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土地作成之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鑑定報告書等資料;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先行預繳,此為訴訟費用)。原告於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按其持有系爭土地比例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第一審裁判費,於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8,000元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至於計算後有溢繳之情事,請另依法向本院聲請返還,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