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 秦鉦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沛瑄 (原名 張雪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15/10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69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1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與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8,879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614元面積2,549.7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15/100000=2,198,8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844,900元,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系爭房屋之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43,779元(計算式:2,198,879+844,900=3,043,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