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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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霈澐 (原名: 陳猶玲 )
梁耀徽 (原名: 梁添富 )
梁劭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麒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