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霈澐 (原名: 陳猶玲
梁耀徽 (原名: 梁添富
梁劭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麒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藍予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