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1號抗告人 黃崇煌
黃崇盛 黃慧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祥皓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晟佑